科技產業園區更新計畫建築物拆遷停工損失補償辦法 第7條 法規:科技產業園區更新計畫建築物拆遷停工損失補償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7條 更新計畫範圍內之建築物,應由園管局或分局通知該區內事業會同勘查清點,作成紀錄;該區內事業如經通知二次未到,由園管局或分局自行勘查清點及記錄;其經勘查後再行設置者,不予補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