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產業園區更新計畫建築物拆遷停工損失補償辦法 第6條 法規:科技產業園區更新計畫建築物拆遷停工損失補償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6條 園管局或分局應將更新計畫拆遷範圍及時間公告。前項公告期間為三十天。區內事業廠區可分區分期拆遷者,園管局或分局得核定分區分期之搬遷時間及範圍。第一項拆除時間,應於拆除日前二十天以書面通知該應拆遷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