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17條 法規: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17條 土地租賃契約終止後,原承租人占用土地期間,依該基地當期土地租金乘二倍,按月計收損害金,不足一個月者,按日計收;如有逾期繳納,應按損害金加計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至清償日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