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鼓勵產業發展國際品牌獎勵補助及輔導辦法 第12條 法規:經濟部鼓勵產業發展國際品牌獎勵補助及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第12條 經評定之獲獎者,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予以獎勵:一、頒發獎狀、獎牌或獎座。二、公開表揚。三、依約定使用獲獎獎項之證明標章。四、其他相關獎勵方式。經主管機關評定為臺灣精品金質獎者,得另頒發獎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