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主管機關為辦理臺灣優良品牌與臺灣精品選拔事項,得召集審查會議,並延聘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擔任審查委員,執行審查作業。臺灣精品選拔之初選,由國內審查委員選出臺灣精品獎;決選,由國內外審查委員共同審查,選出臺灣精品金質獎及臺灣精品銀質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