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鼓勵產業發展國際品牌獎勵補助及輔導辦法 第12-4條 法規:經濟部鼓勵產業發展國際品牌獎勵補助及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第12-4條 主管機關得不定期對評定之獲獎者,實施現場查核或產品抽驗等稽查管理措施,企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反前項規定者,經通知其限期改善而未改善,應廢止該企業所有品牌或產品之獲獎資格。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除獎金外,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