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學界科技專案執行期間屆滿後一定期間內,本部應進行查證。本部依前項查證結果,得作下列決定:一、准予結案。二、限期改善。三、減價結案。四、不予結案。經決定為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四款者,本部得核減該學界科技專案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管理費。查證結果屬第二項第四款者,本部於一定期間內,不受理該執行單位申請學界科技專案。前項一定期間,由本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