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依前條規定與本部簽約執行學界科技專案者(以下簡稱執行單位),應提交各項工作報告送本部審查。學界科技專案執行期間,本部得進行查證,必要時派員實地查訪或查核帳目,執行單位不得拒絕。本部依前項查證結果或學界科技專案執行進度,得進行審議,調整各該學界科技專案之工作項目或經費、終止或解除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