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執行單位執行學界科技專案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得停止撥付次期款,並追回補助款:一、經費挪移他用。二、無正當理由停止計畫工作或進度嚴重落後。三、執行項目與契約內容不符。四、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之情事。執行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情節重大者,本部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三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學界科技專案。執行單位於政府審監單位查核後,經本部要求改善而不予改善者,本部得減少或停止撥付經費、終止或解除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