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 第10條 法規: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第10條 投資人以合併、收購、分割或股份轉換作為股本投資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定︰一、審定投資額申請書。二、投資事業或其籌備處出具投資人已實行投資完成之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