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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申請審定:一、投資人轉讓持股予其他華僑或外國投資人,並於境外完成交易無匯入外匯。
二、投資人因受贈、繼承、盈餘轉增資或公積轉增資之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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