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投資人以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專門技術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作為股本投資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定︰一、審定投資額申請書。二、投資人轉讓、授權投資事業或其籌備處使用該等智慧財產權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