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條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內設施使用之土地應登記為國有,管理機關為經濟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使用對象,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認定之。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不得供該產業園區以外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