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產業創新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法規章節: 第62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向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使用人收取管理費。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相關設施及建築物之所有權人,得向設施或建築物使用人收取使用費。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經營管理者,得向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使用人收取服務費。
前三項管理費、使用費及服務費,其收費項目、費率及計算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交通部定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