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向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使用人收取管理費。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相關設施及建築物之所有權人,得向設施或建築物使用人收取使用費。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經營管理者,得向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使用人收取服務費。前三項管理費、使用費及服務費,其收費項目、費率及計算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