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第3條 法規: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3條 承裝業應向所在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並於一個月內加入登記所在地之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始得營業;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