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裝業受廢止登記之處分、限期改善之通知或停業者,自處分或通知送達之次日起或登記執照送繳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存之次日起,不得續行或承攬電業設備與用戶用電設備相關承裝工程及業務。
但受限期改善之通知者,其已施工而未完成之工程,得繼續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