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第11條 法規: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11條 承裝業之負責人,具有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受僱資格者,得自任各該級承裝業之受僱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