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光電發電業經電業管制機關核發籌設或擴建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新設置位置所在村(里)依前條規定辦理地方說明會:
一、於設置廠址範圍內變更升壓站或儲能設備設置位置,且與原設置位置地號不同者。
二、新增設置廠址供設置主要發電設備、升壓站或儲能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