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發電業申請辦理前條登記事項,其程序如下:一、申請籌設或擴建許可、變更登記、停業或歇業:由發電業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電業管制機關。但國營發電業報經事業所屬機關核轉電業管制機關。二、申請核發工作許可證:由發電業逕向電業管制機關提出。三、申請核發或換發發電業執照:發電業應將登記書圖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電業管制機關。但國營發電業,應將登記書圖報經事業所屬機關核轉電業管制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