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輸配電業申請辦理前條登記事項,其程序如下:一、申請籌設或擴建許可或變更登記者,報經事業所屬機關核轉電業管制機關。二、申請核發工作許可證者,逕向電業管制機關提出。三、申請核發或換發輸配電業執照者,應將登記書圖報經事業所屬機關核轉電業管制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