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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業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輸配電業登記為下列四種,其應備書圖如下:一、籌設或擴建:經營輸配電業或擴建設備,應備下列書圖及文件申請許可,籌設或擴建許可有效期間為三年。
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兩個月前,申請延展一次;其延展期限以兩年為限:(一)輸配電專案計畫書。
(二)環境影響評估證明文件。
(三)事業所屬機關同意函。
(四)變電所廠址土地開發同意證明文件及地政機關意見書。
二、施工許可:輸配電業應於籌設或擴建許可有效期間內,開始施工;施工前,應備下列書圖申請核發工作許可證;工作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五年。
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兩個月前申請延展;每次延展,以一年為限:(一)工程計畫書(含初步圖樣及規範書)。
(二)變電所廠址土地完成變更或容許使用證明文件。
(三)變電所廠址土地使用同意證明文件。
三、成立給照:輸配電業應於工作許可證有效期間內,施工完竣,並應於施工完竣後三十日內檢具第九條規定登記書圖文件,申請電業管制機關派員查驗;其經查驗合格,並核發或換發輸配電業執照後,始得營業。
四、變更:輸配電業執照所載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申請換發輸配電業執照,並將舊照繳銷。
輸配電業執照,其應記載事項,包括事業名稱、電業種類、組織、資本總額、輸配電幹線系統圖、立案日期及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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