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登記規則 第6條 法規:電業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二章 發電業 第6條 太陽光電發電業經電業管制機關核發籌設或擴建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新設置位置所在村(里)依前條規定辦理地方說明會:一、於設置廠址範圍內變更升壓站或儲能設備設置位置,且與原設置位置地號不同者。二、新增設置廠址供設置主要發電設備、升壓站或儲能設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