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 第73條 法規:電業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八章 罰則 第73條 輸配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一、未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負責執行電力調度。二、未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擬訂電力調度規定,或未依核定之內容執行調度業務,且情節重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