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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業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72條

未依第十五條規定取得電業執照而經營電業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情節重大者得勒令停止營業;屆期未改善或經勒令停止營業而繼續營業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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