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輸配電業應負責執行電力調度業務,於確保電力系統安全穩定下,應優先併網、調度再生能源。輸配電業為執行前項業務,應依據電業管制機關訂定之電力調度原則,擬訂電力調度之範圍、項目、程序、規範、費用分攤、緊急處置及資訊公開等事項之規定,送電業管制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