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輸配電業為電力市場發展之需要,經電業管制機關許可,應於廠網分工後設立公開透明之電力交易平台。電力交易平台應充分揭露交易資訊,以達調節電力供需及電業間公平競爭、合理經營之目標。第一項電力交易平台之成員、組織、時程、交易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