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 第71條 法規:電業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七章 自用發電設備 第71條 自用發電設備之裝置、供電、設置、防護、通報、與電信線路共架及置主任技術員,準用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