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 第38條 法規:電業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四章 工程 第38條 發電業或輸配電業因設置、施工或維護線路工程上之必要,得使用或通行公有土地及河川、溝渠、橋樑、堤防、道路、綠地、公園、林地等供公共使用之土地,並應事先通知其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