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一、申請書。二、資格證明文件。三、申請日前一年內,未曾受到各級環境保護機關按日連續處罰、停工、停業、勒令歇業、撤銷、廢止許可證或移送刑罰處分之證明文件。四、產品規格符合附表規定之證明文件;如訂有國家標準者,應檢附國家標準之證書或檢驗報告。五、產品品質及其安全性符合相關法規之證明文件。但無法規規定者,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