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所稱資源再生綠色產品,指使用一定比例以上之回收料作為物料,且其生產階段符合省能資源、少污染,具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並依本辦法審查通過之產品。前項所稱回收料包括依廢棄物清理法、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相關規定為可再利用之物質,及其經加工製造之回收料。但國外產生之回收料不適用。第一項所稱省能資源、少污染,指節能、省資源及污染防治技術超越申請時國內同業之一般技術水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