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獲證廠商變更下列事項之ㄧ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變更申請書及證明文件,向本部申請換證:一、廠商名稱。二、廠商所在地。三、負責人之姓名。四、產品名稱及型號。證書遺失或毀損時,獲證廠商得敘明事由並檢附證明文件,向本部申請補發或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