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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獲證廠商變更下列事項之ㄧ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變更申請書及證明文件,向本部申請換證:一、廠商名稱。
二、廠商所在地。
三、負責人之姓名。
四、產品名稱及型號。
證書遺失或毀損時,獲證廠商得敘明事由並檢附證明文件,向本部申請補發或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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