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43條 法規: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九章 考核獎懲 第43條 聘(僱)用人員任現職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辦理年終考核。聘(僱)用人員於同一考核年度內,服務未滿一年而連續任職滿六個月者,予以辦理另予考核。聘(僱)用人員任職未滿六個月者或留職停薪人員,不予辦理年終考核。年度內一次記二大過者,即予解聘(僱),並不予辦理年終考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