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條聘(僱)用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記大功一次:一、對主辦業務有重大革新、發明,並提有具體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二、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功績。三、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發生,或已發生能予控制,免遭嚴重損害。四、在惡劣環境下冒生命危險,盡忠職守,完成任務。五、搶救重大災害,使本機構免於或顯著減少損失。前列情事特優者,得一次記二大功,並依照年終考核考列甲等標準給與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