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9條聘用或約僱人員請假,依下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
- 第29-1條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管理機構視實際需要定之:一、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二、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
- 第30條聘(僱)用人員請假應填具假單,經單位主管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 第31條聘用或約僱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七日;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年者,…
- 第31-1條聘用或約僱人員因調任並繼續任職或因退職、資遣、辭職再任年資銜接者,其休假接續核給。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
- 第31-2條聘用或約僱人員未具休假三日資格者,每年應給休假三日。但在同一年度內已請畢及已給予未休畢休假加班費或其他獎勵之休假日數,均…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