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31-2條 法規: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七章 請假及代理 第31-2條 聘用或約僱人員未具休假三日資格者,每年應給休假三日。但在同一年度內已請畢及已給予未休畢休假加班費或其他獎勵之休假日數,均應予扣除。未請畢者,視為放棄。前條第二項、第四項但書人員休假之核給,不適用前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