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聘(僱)用人員請假,除因病不能先行報核,得事後補報外,餘非經核准,不能先行離開,否則以曠職論。請假或續假未經核准而不到職者,除確因病未癒或確有不得已原因者外,均以曠職論。請假事由,如發現有虛偽情事,以曠職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