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三章 聘僱及解聘僱 第12條 管理機構執行長、主任不得聘(僱)用其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及姻親,對於該機構各級主管人員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及姻親在同一單位亦不得聘(僱)用。前項情形,在各該主管接任前已聘(僱)用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