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1條初任聘用或約僱人員,應先試用六個月,期滿成績合格者,正式聘(僱)用。前項人員到職分發至管理機構後,除因業務需要外,應任職…
- 第12條管理機構執行長、主任不得聘(僱)用其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及姻親,對於該機構各級主管人員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及姻親在同一單位…
- 第13條聘用或約僱人員之聘(僱)用期間,以一年一聘(僱)為原則。對新進聘用或約僱人員於初聘(僱)時,管理機構應發給聘(僱)用通知…
- 第14條本部得視業務需要,對於聘用或約僱人員於管理機構間實施調任。
- 第15條聘用或約僱人員離職,應自解除職務、停職、解聘(僱)或核准辭職之通知書到達次日或指定日生效;離職人員於收到通知書後,應即辦…
- 第16條技工、駕駛、工友及清潔工之僱用,準用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之規定。前項人員之離職,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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