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第7條 法規:經濟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7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補助款,其補助科目範圍限於與審核通過計畫相關之下列項目:一、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之人事費。二、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三、創新或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四、無形資產之引進。五、委託研究或驗證費。六、差旅費。前項之補助項目,得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公告,並刊登於政府公報增列或限制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