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補助案件之補助比率,限制如下:一、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不得超過申請補助計畫全案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但有政策性考量或超過補助經費上限之補助計畫,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二、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不得超過開班費用之百分之五十。但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及低收入戶之補助或因情況特殊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三、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由本部或所屬機關公告,並刊登於政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