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本部或所屬機關為審查補助案件之申請、變更及異常狀況,應召開審查會議,並得審查下列事項:一、計畫可行性。二、經費合理性。三、執行之能力、經歷及實績。四、對整體產業之影響。五、其他本部或所屬機關規定之事項。本部或所屬機關辦理補助案審查業務,得請申請人說明或派員實地評核;必要時,得委請有關機關或機構協助進行財務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