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補助款之科目範圍,限於與審核通過計畫相關之下列項目:一、人事費。二、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三、設備與附屬設施之購置、使用及維護費。四、技術引進及委託服務勞務費。五、差旅費。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專案核定者,得不受前項項目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