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為審查補助案件,本部或所屬機關得召開審查會議。申請案件如具高度重要性,必要時,於審查會議後,得由本部或所屬機關召開複審會議,再行審查。本部或所屬機關審查補助案件,得請申請補助者說明或派員實地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