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申請補助者應於本部或所屬機關補助核准函所定期限內,與本部或所屬機關簽訂補助契約;逾期未簽約者,核准失其效力。但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同意展延者,不在此限。前項補助契約,應約定下列事項:一、計畫內容及執行期間。二、補助款之撥付、經費之收支處理及相關查核。三、契約之變更、終止與解除事由及違約處理。四、其他重要權利義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