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取得再利用許可之再利用機構應於每月十日前,依下列規定主動連線至工業廢棄物清理與資源化資訊網內之再利用機構運作申報區,申報其前月依許可文件內容進行再利用運作相關檢測之紀錄:一、再利用事業廢棄物允收標準之相關檢測項目、方法、頻率與檢測結果。二、污染防治相關檢測項目、方法、頻率與檢測結果。三、再利用產品檢測項目、方法、頻率與檢測結果。連線申報時,如相關軟硬體設施發生故障無法於每月十日前完成申報,應於二十四小時內以傳真方式向本部報備並作成紀錄;並於修護完成一日內補行連線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