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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事業機構於委託清除或再利用前,應先與清除機構或再利用機構簽訂契約書,並妥善保存留供查核。
前項所稱清除機構指合法運輸業或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
第一項契約書應包括有效再利用檢核證明文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或公民營清除機構許可證之影本,並記載下列事項:一、事業廢棄物之種類、成分及清除或再利用量。
二、清除或再利用之工具、方法及設備。
三、契約書有效期限。
四、清除或再利用機構因故無法繼續運作時,對其尚未清除或再利用完竣之廢棄物處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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