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第4條 取得許可證之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以清除、處理投資者產生之事業廢棄物或工業區公共設施所產出之事業廢棄物為業務範圍。但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前項機構每月實際清除、處理量總額,得有許可該項廢棄物數量上限百分之十之容許差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