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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應置之專業技術人員規定如下:一、共同清除機構:從事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業務者,應置專任乙級以上清除技術員或處理技術員一人;從事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業務者,應置專任甲級清除技術員或處理技術員一人。
二、共同處理機構:從事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業務者,應置專任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一人;從事有害事業廢棄物處理業務者,應置專任甲級處理技術員一人。
同一機構兼具共同清除與共同處理許可資格者,其處理技術員得兼任清除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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