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共同清除、共同處理許可證應登載內容如下:一、機構名稱及地址。二、負責人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三、場(廠)地點(清除許可證除外)。四、清除或處理廢棄物之種類、代碼、數量、處理方法。五、許可期限。六、其他由經濟部指定之登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