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第3條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應取得經濟部核發之共同清除、共同處理許可證後,始得營運。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之非產出事業廢棄物股東,其投資比例不得高於百分之三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